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

二、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

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四、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5-

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7-

六、食品进货查验及贮存制度.....................-9-

七、餐饮加工过程控制制度.......................-11-

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12-

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3-

十、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4-

十一、有害生物防治制度.........................-15-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17-

十三、学校分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9-

十四、学校陪餐人员食品安全制度.................-20-

十五、学校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22-

十六、学校外购食品管理制度.....................-23-

十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24-

十八、食品留样制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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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应有正式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获

得充分授权。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

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

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

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五)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养护管理;

(六)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七)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八)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九)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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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定期自查。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检查中发现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有关整

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疑似食品

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单位资质证件、人员管

理信息、管理记录、监管信息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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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至少每学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培训考核内容为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

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等。

三、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

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

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

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六、学校食堂其他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

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使用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人员应经过

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训。

七、其他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学校食堂应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等资料进行整

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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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

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

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二、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

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等国务院卫生行政(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应实行每日晨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

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

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

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手部有伤口的,

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

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情况、晨检

情况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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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工作岗位前

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

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在加工场所内吸烟等

行为。工作时,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不得披散头发,佩

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三、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四、专用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

罩: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加工制作植物性冷

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

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

料;备餐。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五、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手部清洗符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六、加工制作过程中断后,再次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应及时

洗手,保持手部清洁。

七、如佩戴手套,佩戴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手套应清洁、

无破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手套使用过程中,应定时更换手套,出现需要重新洗手消毒的情形时,应在重新洗手消毒后更换手套。手套应存放在清洁卫生的位置,避免受到污染。

八、工作服宜为白色或浅色,应定点存放,定期清洗更换。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服应及时清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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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应更换工作

服。工作服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更换。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

食品处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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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自身食品安全危害因

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

自查计划。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

三、自查应采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等方式。

1、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2、定期自查。学校食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自查,重

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贮存、设备设施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保

洁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供餐情况等,并

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

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食品安全开展日检查,重点为对从

业人员实施晨检、进货查验、储存、加工过程等风险隐患防控,发

现问题、及时指导、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

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

理措施。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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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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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进货查验及贮存制度

一、食品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建立评价和

退出机制,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大宗食品要建立固定的

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和义务。

二、采购食品时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查验随货凭证、相关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留存每笔购物清单

或送货凭证。入库前要对食品的外观、温度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

包装破损、标签标识不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食品,不得入

库。

三、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可采用电子方

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购

货凭证。

四、食品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配有足够数量的存放架。食品库房内不得摆放有毒有害物品,摆放

个人物品、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应设独立隔间或区域。

五、食品贮存应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cm存

放。散装食品要使用密闭容器贮存,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按照标签标注的保存条件及时贮

存。

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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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外显温度计。

六、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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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餐饮加工过程控制制度

一、应将本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等级、健康

证明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国家规定应公示的信息在就餐区醒

目位置公示。

二、应适时对食品原料控制、加工过程进行检查。应实施“明

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

工操作、清洗消毒等关键过程。

三、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

净手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还应进行手部消

毒。

四、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盛放热食类食品

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

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六、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

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七、学校食堂应加强对经营食品的运输管理,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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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餐

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清

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应明确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人员,确

保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三、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干

净、卫生。

四、排水沟设明沟的应保持清洁、卫生、通畅,无食物残渣、

油污和污水蓄积,设暗沟应保持流水通畅。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

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转。

五、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无破损脱落。天花板应

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六、烹饪操作台面清洁,无油污、食物残渣,炉台底部等无卫

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

道定期清洗。

七、工作台、水池、工用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

持整洁。直接接触食品工用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除霜。

九、定期清洗、维护和面机、绞肉机等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

设备,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等设备。

十、上述相关内容应形成记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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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一、应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间)及设备,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加工经营和供餐需要。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

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各类水池应以明显

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四、消毒后的餐用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

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

(饮)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

次性餐饮具。

五、餐用具消毒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要严格按

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对餐

饮具进行,并做好记录。

六、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定位存放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

保持清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要分开存放。保洁设施有明显

区分标识,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应定期清洁保洁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采用自配化学消

毒的,应配备检测试纸,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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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存放

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学校食堂根据餐厨废弃物的量,必要时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

地点,设置结构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二、餐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

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

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

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三、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

每日或有需要时对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

毒。

四、餐厨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处

置。

五、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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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一、学校食堂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完整,地漏使用水

封式,人员、货物进出通道要安装防鼠板,排水管道出水口要安装

金属材料制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的篦子。与外界直接

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应加装防虫筛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

开启的窗,应设置安装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

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二、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

安装一定数量的灭蝇灯。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

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

三、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

灭鼠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就餐场所外可安装固定的抗干预型鼠

饵站。

四、在收取货物时,要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是否有有害生

物活动迹象,防止有害生物入侵。要定期检查食品库房或食品贮存

区域、固定设施设备背面等区域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发现

有害生物,应及时将其杀灭,并查找和消除其来源途径。

五、采购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应标签信息齐全,并在有效期

内。鼓励采购低毒或微毒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卫生杀虫剂和杀

鼠剂产品应单独存放在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的固定场所,由专人

负责保管。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六、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使用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

训,使用时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适宜的种类和剂型,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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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根据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使用剂量和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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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和报告工作。

二、要定期检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基本程序如下:

1、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后,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立即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立即停止供餐

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

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学校食堂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立即组织救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患病人员送

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救治。

3、保护现场。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食品加工

场所、可疑食物、食品用工具容器、留样食品及病人的排泄物(呕

吐物、粪便)等。

4、配合调查。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工

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

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

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

向有关门反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召回已经销售的相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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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总结,建立档案。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整改、总结

等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

四、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关于本单位相关食品的投诉

举报,学校应积极调查,妥善处理,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食品

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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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学校分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分餐宜在备

餐间(备餐专区)进行,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场所环境卫

生整洁。

二、备餐间应符合相关要求,应安装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紫外

线消毒灯,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米以内,在分餐前无

人工作时开灯30分钟以上进行空气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备餐专

区应符合专用操作区相关要求。

三、分餐人员分餐前应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

毒,操作时戴口罩,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离开后再次回

到分餐岗位工作应重新洗手消毒。

四、分餐用的餐具、工用具每餐做到清洗、消毒、保洁,不得

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工用具。

五、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

应立即停止供应,并及时上报。

六、烹饪制作成品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其间隔不得超过2小

时,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

存放,或确认无异常后再加热后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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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学校陪餐人员食品安全制度

一、学校陪餐人员应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陪餐人

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相关

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陪餐人员每餐应提前进入食堂,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感官

性状、食堂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

留样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

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及时整

改到位: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

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

4、食品加工烧熟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

5、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未采取防蝇措施,食品食用前受到蚊蝇、异物严重污

染的;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

及肉制品的;

3、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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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4、中小学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

食品的;

5、食品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6、供学生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五、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

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对当餐同

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六、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陪餐记录,及时指出

存在问题,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

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学校应当将本校陪餐情况在本校校园网或公示栏中进行定

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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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学校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一、学校应确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用餐信息

公开工作。

二、学校应通过网站、信息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

台及致家长公开信、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等方式,发布集

中用餐信息。

三、学校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举报电话、信箱、邮箱。

2、食品进货来源,包括米、面、油、肉及肉制品等大宗食品

名称、供应商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3、供餐单位信息,包括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从业

人员健康证明、就餐食谱;应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

过程等。

四、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

的重大事项上,应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

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学校应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

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负责解答师生、家长提出的

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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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学校外购食品管理制度

一、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

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

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

二、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选择具备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有资质的供餐单位。

三、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

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供餐单位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

求,确保食品安全。

四、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

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

式。学校应当明确专人对外购食品(或校外订餐)进行食品留样,

并进行记录。

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

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

和食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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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

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不

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二、应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食品添加剂要专柜(位)存放,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

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

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

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五、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公示工作,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使用量、用途、制作食品的名称等公示

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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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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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含幼儿园)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须留样。

二、食品留样冷藏设备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

的物品。

三、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

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0—8℃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严禁存

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要,

且不少于125g。

四、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贴好食品标签,标注留样食品

名称、餐次、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等信息,或者标注

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五、食品留样应由专人管理,专门记录留样情况,包括留样食

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量、留样人员、处理时间

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

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留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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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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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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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1日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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