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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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校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高级财经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批复》(临编〔2021〕193 号),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财政补助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10 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401.01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秉承“立足沂蒙、面向需求、服务发展、促进就业 ”的办学理念,坚持让每一名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开展三年制中专教育、“三二连读 ”、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专本科学历教育、社区教育、社会培训,提高社会职业素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

三、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简称“党委 ”)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责任,讨论学校事关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 ”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设置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2 人(专职党委副书记 1 人),党委委员 7-9 人。下设办公室(党建工作科),为本单位党委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职工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和奖惩有关工作。

四、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中共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委员会议事规则》实施)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行政重要审议、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审议、决定职责。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责,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等进行审议、表决。(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以家长代表为主体,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现代化学校建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家委会章程》实施)

第三节 机构设置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高级财经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批复》(临编办〔2021〕193号)文件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规定执行。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产假融合、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体设置运行按照《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系部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负责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三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鲁政办发〔2010〕73 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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